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