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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任职资格由哪个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不得申请的情况)所列举的情形做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做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做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下面是针对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举出的例题,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希望大家能结合习题掌握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下列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中,属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所称的经理层人员的是( )。
A. 董事长
B. 监事
C. 首席风险官
D. 财务负责人
【答案】C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例题·单选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 具有硕士学位
B. 具有5年以上的期货从业经历
C.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D.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答案】C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例题·单选题】期货公司拟免除以下( )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A. 首席风险官
B. 独立董事
C. 监事会主席
D. 董事长
【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快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任职资格由哪个部门批准?: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二十二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怎么才能取得从业人员资格?: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怎么才能取得从业人员资格?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
期货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包括什么?:期货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包括什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包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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