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业人员可以参与期货交易
B、从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