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期货交易所设立分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批准
D、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不应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