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C、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D、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