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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重复抵押是什么意思?
帮考网校2020-06-04 11:01
精选回答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重复抵押是什么意思?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清偿顺序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登记优先)

例: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

5月1日→甲(100万元);

5月5日→乙(200万元);

5月6日→丙(300万元)→510日登记;

5月8日→丁(400万元)→59日登记;

先清偿丁,再清偿丙,甲、乙无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抵押),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例:在建船舶抵押(动产):

5月1日→甲(100万元);

5月5日→乙(200万元);

5月6日→丙(300万元)→510日登记;

5月8日→丁(400万元)→59日登记;

先清偿丁,再清偿丙,再清偿甲,最后清偿乙。

(不登记也设立,甲乙有优先受偿权,但登记更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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