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发布市场信息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发布市场信息属于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无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