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功能不瘫痪
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
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①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②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线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③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严重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