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可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进行调整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