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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协会会员有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吗?
帮考网校2020-08-18 10:21
精选回答

期货业协会会员有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吗?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会员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协会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以下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三)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会员或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申请听证的,协会应当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条自律监察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三名委员组成听证会,其中一名委员为听证主持人,其他二名委员为听证员。自律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记录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自律监察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位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写明授权范围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陈述、申辩、质证;代为放弃听证;代收相关文书等。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规则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的具体事实、证据和纪律惩戒建议、依据;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听证参加人员不当的辩论内容及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三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根据合议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并由听证员签名后,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

听证结束后,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案件调查材料、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其他证据作出纪律惩戒或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协会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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