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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协调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5-11 18:50
精选回答

保荐业务协调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保荐业务协调工作从以下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1.发行人应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的情形。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4)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证券发行前后发行人不当行为的处理。

1)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2)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3. 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

(1)建议更换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2)存疑处理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3)确信有虚、误、漏等不当情形的处理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4)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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