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15%
公司:裁减人员28人,占职工总数的25%
(1)选项: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2)选项: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