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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监管的性质和职权分别包括哪些?
帮考网校2020-07-22 17:20
精选回答

政府质量监管的性质和职权分别包括哪些?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

1.监管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国家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3.政府质量监督的权限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 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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