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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静!国家司法考试“开庭”!
帮考网校2019-04-16 11:28
肃静!国家司法考试“开庭”!

你们知道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开庭”的内容吗?每次小编看到电视里法庭开庭的场面都特别庄严肃穆,我们国家的开庭到底是什么个程序和内容呢?下面小编就为你们揭晓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人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6.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是不是超严肃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庭”知识点你们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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