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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帮考网校2020-07-0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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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往来的不断加深,涉及两地当事人的仲裁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二、安排的主要内容

1.相互协助保全的范围

根据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仲裁程序中可以相互协助保全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庭组成前的临时措施。

2.申请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向对方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协议和仲裁请求的相关文件;
(2)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3)申请保全的具体范围和期限;
(4)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

对方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保全的决定。决定保全的,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3.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和解或仲裁裁决作出后,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4.保全措施的执行

保全措施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对方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安排的意义

安排的发布有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合作,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同时,安排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保全途径,有助于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按照安排的规定,向对方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2.保全申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保全权利;
3.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在申请保全时充分考虑;
4.如保全措施被解除或变更,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总之,《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为两地当事人提供了更为高效的仲裁保全途径,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相关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安排的内容,合理利用保全制度,降低仲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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