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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础知识:社会主义公有制
帮考网校2022-05-18 10:14
《宪法学》基础知识:社会主义公有制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帮考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了解一下!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1、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如1982年宪法第7条曾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其意义主要在于:(1)从概念上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不再由国家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将国营经济等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已与客观隋况不相符,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经营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转轨。(3)最重要的还在于国营经济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矛盾。

3、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具有主导作用,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对此,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

1、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初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当前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现行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它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大量资金、原料和产品,而且吸纳大量的城乡剩余劳动力,因而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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