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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价值
帮考网校2021-02-20 15:28
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价值

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那小伙伴们知道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吗?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价值。下面就随帮考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现代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它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指的是法这种规范体系具有哪些人所期待和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表征的是社会关系一种井然有序的状态。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井然有序的法律状态。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秩序是法律的内在价值,任何一种法律都有助于形成并保持一定的有序状态。

虽然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但法律秩序有合乎正义与不合乎正义之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

对“自由”的理解经历了不同阶段。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不受外在强制、能够“没有障碍”地实现自己意志的状态。而洛克、孟德斯鸠则将自由理解为做法律所允许的事。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为人的本质是自由,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这样一来,自由也就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法律——自由——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

(三)正义

“正义”价值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它是一种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

法律如何实现正义价值: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在有关该案的处理上,法院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小伙伴们,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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