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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精选(1)
帮考网校2020-10-26 09:2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精选(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考点】死刑立即执行复核后的处理;审判组织

【答案】D

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属于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由3~5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是必须5人。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回作为第二审法院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且发回重审的原因在于量刑过重,不属于需要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可以不开庭审理。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本案属于量刑过重,高级人民法院可直接改判为死缓或其他更轻的刑罚,而且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终审裁判。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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