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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1024
帮考网校2020-10-24 14:5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C.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D.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答案】D

【考点】仲裁员的回避。

【解析】A项考查仲裁员回避的决定。《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苏某是一般的仲裁员,并非仲裁委员会主任,因此,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庭应否重新组成。《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苏某回避后,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而无需重新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

C、D两项考查回避前的程序应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见,仲裁员回避前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有效,决定权在仲裁庭。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A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已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A项错误应选。

B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孙、李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钱某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C项正确不应选。

D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因此,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D项正确不应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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