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制史每日一练正文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试题精选1020
帮考网校2020-10-20 13:5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试题精选1020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情况下,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征收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D.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BC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A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A项错误。

B、D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成为投资者。B项正确,D项错误。

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中国法人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为中国法人。C项正确。

2.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答案】D

【考点】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解析】选项A错误,不可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见,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选项A的说法于法无据。

选项B、C错误,不可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30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B项所述"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不属于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法定情形,所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错误。C项所述"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虽违反规定,如果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C项“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判断错误。

D项正确,当选。选项D所述情形属于依法可以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service@bkw.cn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百宝箱
学习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