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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孳息
帮考网校2020-09-24 09:4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孳息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孳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孳息的概念

孳息,是指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果树结果、母牛生崽。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如羊身上剪下的羊毛。但必须是没有对出产物进行加工,如将牛乳制成乳酪,则不再是天然孳息。出产物未与原物分离之前,属于原物的组成部分,不构成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原物所有权转以后,孳息取得权也发生转移。占有人在向权利人返还原物时,应当将孳息一并返还。

三、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法定孳息是他人适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一级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

四、孳息取得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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