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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6)
帮考网校2020-09-18 14:4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以乙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A.甲

B.乙

C.丙

D.法院

【答案】A

【考点】举证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A项正确。

2.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A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规则

【解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事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证据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方式是多种多样、或紧或疏。常见的有因果关系,即证据事实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是原因或结果关系。某次,证据与犯罪发生之间还可能存在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关系,或反映犯罪的动机,或反映犯罪的手段,或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的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

A项正确,当选。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也并不间接反映犯罪发的空间状况、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等方面的事实。所以,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之间,客观上并不存在关联性。故A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就是说,证据所反映的特性,无需经过推理,可直接得说明犯罪是否发生、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只是陈述了自己被车撞倒的事实,无法据此判断系何人撞倒,因此不属于直接证据。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取自于案件事实某个方面,是第二手获得,而非第一手原始材料,称之为传来证据。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该证言并不直接来源医生对案发情况的了解和感知,故而属于传来证据。所以,C项正确。

D项正确,当选。证人应当以其对案件所见、所闻或所经历的情况,向专门机关提供陈述性的言辞,除非出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不能提供对案件事实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医生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该证言属于推断性证言,不是出于一般生活经验,是对案件实事的推断,所以,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故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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