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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19)
帮考网校2020-09-17 16:1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1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特别规定,甚至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本题中未出现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继承的情况,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A、C、D项说法正确,由于是选非题,不选。

B项考查董事长能否继承问题,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可知,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B项说法错误,应选。

2.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解析】

选项A考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指严某认缴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错误。

B项考查股东出资证明书会不会影响其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会导致其股东资格丧失,B项正确。

C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载明事项,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可见,严某的出资证明书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C项错误。

D项考查出资证明书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很明显不是,因为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可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仅仅只是股权证书,不具有流通性,不属于有价证券。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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