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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
A项:《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凶器是指在性质上和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行为人使用该器物的目的是为了杀伤他人,该项中的汽车是行为人的犯罪工具,不作杀人用途,不属于凶器,该项说法错误。
B项: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对与被害人紧密占有的物使用暴力,且基于该暴力行为取得财物,此项中,甲乙二人厮打时乙的耳环掉在地上,甲趁机占有耳环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该项说法错误。
C项:《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该项中甲“飞车抢夺”的行为符合法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该项说法错误。
D项:毒品虽是违禁品,但也具有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对其进行抢夺的也成立抢夺罪,该项说法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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