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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的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1.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
【解析】
本案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案件,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和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重合在A区,故A区法院有管辖权。结论是A项当选。
2.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中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且两者之间无内在牵连关系。虽然当事人应分开起诉,法院也可分别审理和判决,但鉴于双方当事人特定,管辖法院也可为同一法院(如A区法院),且都同处一审程序之中,因而法院也可将它们合并审理,因为这属于诉的合并当中的一种,即诉的客观合并。本案中的两个诉是无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也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故A、C两项说法正确,C、D两项说法错误。
3.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证据的理论分类和自认的概念。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反证是对本证所证明的同一事实的否定,不是针对新的事实。本案中,李强提出借条以证明其与赵刚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此借条对借款关系的存在具有肯定性作用,因此属于本证,故A项正确。
“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其本身尚未确定,是赵刚需要证明的肯定性事实,是本证;即使赵刚用其他证据证明了“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赵刚的陈述也仍然是本证,因为李强的借条作为本证所证明的事实是借款关系存在,而赵刚的此一陈述所证明的是借款关系消灭,是另一新的事实。故D项错误。
“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赵刚向李强借款的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例如借条)结合起来才能对借款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因而是间接证据。故B项错误。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的认可。诉讼中,赵刚承认向李强借款的事实,这一承认对于赵刚是不利的,符合自认的各项条件。故C项正确。
4.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CD
【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供书面证词。书面证词仍然属于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而不是书证。故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书证复印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而不是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故B项错误。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正确。
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将原告的所有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原告仍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包括对损害结果(或损害程度)、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D项正确。
5.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答案】BD
【解析】
反诉与反驳、诉讼抵销不同。所谓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所谓反驳,是指被告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诉讼抵销是债务抵消之一种,即在民事诉讼进行中的债务抵消。在诉讼中,当符合债务抵消要件时,被告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诉讼抵销,二是提起反诉。《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了法定抵销,第100条则规定了任意抵销。任意抵销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才可提出抵消,法院才可判决抵销。很明显,赵刚与李强并未就“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达成一致,因此,赵刚欲要实现“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要么提起反诉,要么另行起诉。故,本题四个选项中,B、D两项正确,而A、C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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