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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三)
帮考网校2020-09-08 16: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三)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

【解析】

《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或保值行为。《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处分主要是对共有物进行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处分,如移转所有权等。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不同于管理行为,因此并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A项错误。

也不同于处分行为,出租并不会导致共有物发生物权变动之后果,并且处分行为也并不要求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共有物的处分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故C项错误。

出租也不属于改良行为,故D项错误。

出租是对共有物的利用,显然比处分行为对共有物的物权影响要轻,依举重以明轻之规则,B项正确。

2.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考点】权利质权

【解析】

权利质权的设立需要遵守该种权利转让时的规则,因此,以债权出质应当遵守债权让与之规定。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但并非债权人让与无效,同理,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只是未通知乙对乙不发生效力。故A项、B项正确,不选。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该债权让与对乙发生效力,乙不得对甲进行履行,如果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仍有向质权人丙履行的义务。故C项正确,不选。

债权质权一旦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即不得向债权人再为履行。另外,质权具有不可分性,以质押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实现,故D项错误,应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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