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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7)
帮考网校2020-09-03 17:32
【历年真题】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参考答案】

1.王某、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2.市政府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略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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