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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选择题答案解析(4)
帮考网校2020-08-20 16:0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选择题答案解析(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考试科目《民法》的选择题答案解析,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考点】共同抵押;担保物权竞合;抵押权的实现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条规定自己物保先于第三人担保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对债权实现无约定,而本题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人自身物保和第三人物保的担保份额,应该适用该约定。A项错误,不当选。

所谓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的这种受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本题即属此种情形。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并不能选择拍卖房产或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而只能如果当事人同意在已经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在此种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而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选择题答案解析,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的信息,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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