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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注意啦,上次帮考网和大家分享了“汇票”的相关知识点,还有一部分内容没分享完,今天我们就继续来看一看吧!
汇票的票据行为
1、背书(Endorsement):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方式的种类:
(1)记名背书: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和完全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的同时,还需要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例如:“Pay to ABC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BC Co. or order”
(2)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词语。“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
(3)空白背书:又称为无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作背书转让时,只在汇票背面签字,而不记载受让人。作这种背书后的汇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无背书转让。我国法律不允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例题:指示性抬头的汇票不能作记名背书。(否)
2、拒付(Dishonor):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现时也构成拒付:
(1)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死亡或逃逸,避而不见
(2)承兑人或付款人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
3、追索(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做出拒付证书。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它依法有权做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它是持票人凭以向其人“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追索权的行使应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即期汇票应自出票日起算2年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为自被拒付之日起算6个月。
例题:根据我国《票据法》,合格的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是)
4、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汇票”的相关知识点分享到这里也就结束了,帮考网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关注帮考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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