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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基础理论与知识》考点分享: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帮考网校2021-07-21 16:28
单证员《基础理论与知识》考点分享: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各位小伙伴注意啦,在备考单证员考试的时候大家是否有不太能理解的知识点呢?今天帮考网给大家带来了“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2.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货的记帐凭证。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

2.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啦,大家赶紧学习起来吧!帮考网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关注帮考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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