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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把握信用证项下发票的金额
帮考网校2021-02-19 13:49
如何正确把握信用证项下发票的金额

长期以来,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时常常遇到的困惑之一就是对于发票金额的把握不易做到相符。尽管国际商会在其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中早已明确作出相应规定,但对有关条款的理解在实际业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就和帮考网一起来看看吧!

发票金额可以高于信用证金额吗?

UCP600第18条b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首先,根据上例,交单人如实际出运了1020公吨的货物,发票的金额显示为USD 102,000.00,显然超出了信用证所规定的USD100,000.00。如此,银行可以接受该发票,但只承付(议付)USD100,000.00而非发票的全部金额。第18条b款的规定似乎在表示受益人的发票超支了也未必会导致拒付,但这种暗示一旦被受益人滥用后所导致的后果也很严重。因为18条b款将超支发票是否被接受的权利完全赋于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或保兑行,言下之意银行也可拒绝接受如此做成的发票,从而使受益人的交单无法做到相符,即便退单后重新制作发票还要考虑到交单期限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次,第18条b款的规定与30条b款其实有矛盾之处,一方面UCP在向交单人表明发票金额不要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除非信用证金额许可有增减幅度,另一方面又暗示交单人即便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总金额,银行也有可能会接受这样的发票,只要支取的金额未超出原证的金额。这样的表述会导致受益人实际制单交单时难以把握,应是UCP600版本的不足之处。

鉴于以上结论的不统一性和UCP600第18条b款的欠严谨性,建议受益人制作发票时对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尤其要小心。

发票金额能低于信用证金额吗?

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5,0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显示数量为10 CARS。 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出运货物数量10 CARS,但金额却为101,500.00。根据UCP600第30条c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据此,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上未显示单价有所降低,该发票金额低于原证的3.33%左右(在5%幅度内)不构成不符交单,产生这样规定的原因值得研究。一般适用该规定的货物成交贸易术语以CIF/CIP或CFR/CPT居多,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商品因在签约时就要明确商品的单价和总值。 而实际运费或保险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卖方磋商谈判时就会以估算的价格报价。出于商人赢利心理的驱使,卖方会根据行市适当高估今后要支付的运费和保费。在实际发生了以上费用后就会以提交略低于信用证金额的发票将此差额返还给买方。UCP规定此款可谓用心良苦,一方面满足了受益人不会面临单证不符而遭退单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另行电汇的银行费用。

以上就是如何正确把握信用证项下发票的金额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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