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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以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变动挺大的,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接下来,帮考网带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有什么!
一、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二、扣除具体标准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意义。帮考网提醒小伙伴们,专项附加扣除分为6类,扣除标准有每月和每年的,注意区分。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1)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2)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4)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参加会计继续教育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参加会计继续教育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这些证书是指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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