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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哪些规定?: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哪些规定?1.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下列属于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B. 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C. 就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D.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格式条款。【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提示1】受要约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提示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C. 乙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失效的情形;
合同订立的方式有哪些?:合同订立的方式有哪些?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当事人订立合同。【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
合同的分类主要有哪些?:买卖合同、租赁合同。(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银行放贷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应采取书面形式。(2)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汇票保证的效力有哪些?:汇票保证的效力有哪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形式问题)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E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出票有哪些效力?:汇票出票的效力有:(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提示】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收款人的效力;【例题·单选题】汇票出票行为的效力是( )。B.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D.出票人担保承兑和付款【解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是指什么?: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是指什么?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的情况。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下面是针对中级会计考试的知识点举出的例题,【例题·单选题】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哪些规定?: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哪些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3)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的。
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保险合同形式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单;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示】对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3.暂保单(临时凭证),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提示1】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前。
小规模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是什么?:小规模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有哪些?: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有: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特殊规定有哪些?: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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