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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应遵守的职责和罚则
帮考网校2021-11-19 14:57
执业中药师应遵守的职责和罚则

执业中药师应遵守的职责和罚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省级中药主管部门为执业中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按规定须有执业中药师任职的岗位,必须由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充任。执业中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职 责

第一条执业中药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中药产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第二条执业中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第三条各级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中药流通部门,均应配备执业中药师负责中药质量和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执业中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中药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五条执业中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中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中药学知识和先进的中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执业中药师有权参与中药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第七条执业中药师有权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一个执业中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第九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执业中药师岗位工作规范,对必须有执业中药师上岗的关键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公布。

罚 则

第一条按规定须有执业中药师任职的岗位,必须由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充任。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对执业中药师的上岗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违反工作岗位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中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对已在须有执业中药师任职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另作安排。

第四条对执业中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中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① 警告;

②罚款;

③ 停职检查;

④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执业中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中药师所受处分,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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