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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撤销医师资格证合法吗?

作者:hejie阅读 555约 2 分钟


2006年,他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了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由于当时卫生局的管理并不严格,他申请了其他人的文凭。他曾经拿过酉阳县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书,但国家不承认。目前,卫生局已取消了他的助理医生资格证书,理由是他不能提供考试所用证书的原始证书。他想我通过国家正规资格考试获得了资格证书。如果测试不合格,将由卫生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人员法”,他不是在撤销医生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合法吗?

1。县卫生局是主管部门,有权撤销。

根据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包括撤销医师资格证。

2.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收回医生的许可证: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停止执业期限届满,对不符合规定的人进行审查的;

(五)暂停医师执业两年;

(六)卫生部门规定其他不能从事的事

被撤销登记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登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其他情况”。

这种情况县级是有权利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同时当时的审核是有误,但是并不足以推脱责任。首先这位考生自己提交错误的材料。虽考试通过,但是政策是随着时间会变化的。不要抱有侥幸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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