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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
帮考网校2021-06-09 19:00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


今日帮考网为大家分享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查看更多备考内容请关注帮考网哦。


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即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考点速记】简易警告,公民五十,法人一千。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1)可以申请听证程序的情况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考点速记】听证大罚,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2)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提出和通知

a.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b.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如果看完这篇文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关注帮考网,进入帮考网可以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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