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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药师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些亮点要关注!
帮考网校2020-06-22 06:15
【重要通知】《药师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些亮点要关注!

近日,网上流传出一份《药师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落款时间为2020617日。那么,在这份草案上又有哪些亮点呢?赶紧跟着帮考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是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成立专门课题组,形成了这一版本。

第一征求意见稿为2017年版本。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或专家组成《药师法》起草专家组。起草形成了《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征求意见稿。

《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共计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了我国药师管理制度。

从药师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考核培训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药师加强管理。明确了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药店等单位在药师管理工作中的各自职责,从而实现药师从准入到使用和监管的全程管理,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

(二)明确了药师法的适用人群。

法适用人群明确为,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提供药学服务的药师。此范围涵盖了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三大领域,体现了围绕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思路,强调在公众和患者用药的全流程中,均有药师参与。

(三)明确药师的准入条件及方式。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药师准入进行了规定。对于法律公布后的“新人",规定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均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药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对于师承方式学习传统药学的从业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四)确立了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

药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是《药品管理法》,并结合实践中药学服务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完善。规定了药师以患者为对象的执业行为属诊疗活动。此外,对药师执业活动享有的权力及履行的义务予以明确,既保护药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又对药师义务提出相应要求。

(五)规定药师的考核和培训要求。

对药师执业准入后的考核和培训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按照药师执业标准定期对药师进行考核,并由国家建立药师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加强药师的考核和培训不断提高药师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规定药师法律责任。

对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师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为药师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提供法律保护,对药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法律约束。

以上就是今日为你分享的全部内容了,还没看够的小伙伴,欢迎多多关注帮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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