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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别依法签订了担保合同,怎么解释?我的理解是张三和王五都与李四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王五的不动产虽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只能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他们签订了担保合同,抵押权是设立的呀!D应该是对的呀!
双方分别依法签订了担保合同,怎么解释?我的理解是张三和王五都与李四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王五的不动产虽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只能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他们签订了担保合同,抵押权是设立的呀!D应该是对的呀!
珍惜朋友1回答 · 2436人浏览2436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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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6 TA获得超过4921个赞 2024-02-26 06:13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释。

首先,根据您的描述,“双方分别依法签订了担保合同”,意味着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担保合同: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王五与李四签订的担保合同。

关于王五的不动产抵押情况,即使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确实如您所说,抵押权仍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其效力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里的“对抗”指的是,当抵押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发生权益冲突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具体来说:

1.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为债权提供担保。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意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使善意第三人能够通过查阅登记簿了解该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抵押权。

4. **选项D的可能性**:如果选项D表达的是“尽管王五的不动产未进行抵押登记,但抵押权已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这个理解是正确的。

总结:
- 即使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王五与李四之间的抵押权是成立的。
- 这样的抵押权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如果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与该抵押权发生冲突,抵押权不能优先保障。

希望上述解释能够帮助您完全理解这个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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