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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结合这题,对下面这句话有疑问: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不是说,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应该由合同中的债务人向债权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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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结合这题,对下面这句话有疑问: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不是说,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应该由合同中的债务人向债权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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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提问者,您好!关于您的问题,这里涉及到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实存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效力主要约束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当由合同中的债务人向债权人负责。

然而,针对您提到的具体情况:“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这里涉及到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其特定的技能、技术和信誉被定作人选中的。当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虽然从合同相对性角度看,似乎应由债务人(承揽人)向债权人(定作人)负责,但实际上,这里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1. 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标准:承揽合同的核心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关心的是最终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因此,如果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且该第三人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标准,通常情况下是允许的。

2. 承揽人的责任:即使工作由第三人完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仍然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是因为承揽人是合同的主体,有义务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如果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出现问题,承揽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

总结: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揽人仍然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是因为承揽人需要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满足定作人的合理期待。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疑问,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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