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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破产撤销,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我不理解的地方,如下:因其使被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本不享有的优惠清偿利益,这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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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破产撤销,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我不理解的地方,如下:因其使被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本不享有的优惠清偿利益,这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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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因其使被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本不享有的优惠清偿利益”,这句话的法律含义实际上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在破产撤销过程中被提供了财产担保,那么拥有这个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偿还。

以下是详细解释:

1. **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资产的清偿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一般来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获得清偿。

2. **提供财产担保的影响**:如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这个时间通常由法律规定),债务人为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这实际上改变了原本的清偿顺序,使得原本处于劣势地位的债权人获得了优势。

3. **“优惠清偿利益”的含义**:这里的“优惠清偿利益”指的是,由于提供了财产担保,原本在清偿顺序中处于后位的债权人现在可以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获得清偿,这就是他们所获得的额外利益。

4. **破产撤销的相关性**:破产撤销是指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时间内所进行的某些行为不当,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因此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可能被视为这种不当行为。

总结:

简而言之,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不恰当地为某些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这将导致那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比其他债权人更优先的清偿,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优惠。因此,破产法允许通过破产撤销程序,取消这种不当的财产担保,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完全理解这个问题,如果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问。我会耐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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