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长投,个报将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但是做分录只按将出售比例计入持有待售,剩余部分在出售前原来是什么科目还是,对吗,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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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长投,个报将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但是做分录只按将出售比例计入持有待售,剩余部分在出售前原来是什么科目还是,对吗,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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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会计准则,当一个企业决定出售其持有的长期投资,且该投资满足“持有待售”分类的条件时,确实需要按照特定规则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在将长期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时:
1. **整体划分原则**:如果一项长期投资整体满足持有待售的条件,应将其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 **分录处理**:在会计分录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出售部分**:将打算出售的投资部分,按照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入“持有待售资产”或“持有待售金融资产”科目。
- **未出售部分**:对于未计划出售的投资部分,如果它原来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它应该仍然留在原来的科目中,继续按照原有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例如,如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原本在账上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部分出售的话,分录可能是这样的:
- 借:持有待售资产
- 贷:长期股权投资(计入将出售的部分)
- 同时,未计划出售的部分保持不变,仍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
3. **比例计入**:您提到的“只按将出售比例计入持有待售”,这是正确的。只有计划出售的那部分投资会被归类为持有待售,而其余部分则维持原状。
综上所述,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在处理持有待售的长期投资时,只需将计划出售的部分计入持有待售,未出售的部分保持其原有的会计科目分类不变。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疑问,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祝您工作顺利!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会计准则,当一个企业决定出售其持有的长期投资,且该投资满足“持有待售”分类的条件时,确实需要按照特定规则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在将长期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时:
1. **整体划分原则**:如果一项长期投资整体满足持有待售的条件,应将其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 **分录处理**:在会计分录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出售部分**:将打算出售的投资部分,按照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入“持有待售资产”或“持有待售金融资产”科目。
- **未出售部分**:对于未计划出售的投资部分,如果它原来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它应该仍然留在原来的科目中,继续按照原有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例如,如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原本在账上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部分出售的话,分录可能是这样的:
- 借:持有待售资产
- 贷:长期股权投资(计入将出售的部分)
- 同时,未计划出售的部分保持不变,仍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
3. **比例计入**:您提到的“只按将出售比例计入持有待售”,这是正确的。只有计划出售的那部分投资会被归类为持有待售,而其余部分则维持原状。
综上所述,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在处理持有待售的长期投资时,只需将计划出售的部分计入持有待售,未出售的部分保持其原有的会计科目分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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