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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担保,除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目虽然甲参加啦,总共49%,扣除甲的34%不算,出席的15%除1%不同意,14%同意,符合规定(出席+其他>50%).为什么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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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担保,除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目虽然甲参加啦,总共49%,扣除甲的34%不算,出席的15%除1%不同意,14%同意,符合规定(出席+其他>50%).为什么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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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股东担保的表决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实在以下情况下,股东担保的决议会受到影响:

1. 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2.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你的描述中,甲股东因受到担保而其持有的34%股份不应计入表决,这是符合规定的。然而,问题的核心在于“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一条件。

具体到你的案例:

- 总股份为100%,甲持有34%,其余股东共持有66%。
- 在扣除甲的股份后,剩余的66%中,只有15%的股东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其中1%不同意,14%同意。

按照你的描述,似乎认为这样已经达到了过半数同意。但实际上,这里的关键在于“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是否真的达到了出席会议股份的过半数。

**问题所在:**

在计算过半数时,不是简单地从扣除受担保股东的股份后的总数中计算,而是要从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和来计算。在你的例子中,即使扣除了甲的股份,剩下66%股份中,只有15%的股东出席了会议。

**正确的计算方法:**

- 总股份100%,甲34%,其他股东66%。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15%。
- 在这15%的表决权中,14%同意,1%不同意。

这里的关键是,对于未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是不能计入“过半数”的计算的。因此,实际上用于计算过半数的基础是15%,而不是100%减去甲的34%。

因此,即使14%同意,相对于15%的表决权基础来说,并没有达到过半数(也就是7.5%以上),所以这个决议实际上是无效的。

希望这次的解释能够帮你彻底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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