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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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物业管理师
涵盖物业管理师报考时间、报名流程、考试报名官网入口、考试介绍等信息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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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是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设定的准入性考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人事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担任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也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物业管理师考试内容: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机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场所、工业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的接管验收与撤管;物业管理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物业管理常用文书;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房屋维护与管理;房屋附属设备维护与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文体娱乐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历年通过率

201026.42%201130.08%201231.34%201328%左右,2014年会在32.21%.

 


你需要知道的试验员考试的21件事情,一起来看看吧! 
1. 越早考过越好,理由不用解释。 
2.试验一定要弄熟练,专业考试(综合题)都有它,多少仁人志士都栽在它上面。 
3.最痛苦的事不是猜不出考什么题,而是猜到了,考试时却不会做。 
4.如果连书上的例题都不会做,建议不用去考。 
5.主攻《公共基础》和你选择的一门专业,过了就能拿证。 
6.以前的考题要好好研究,找到以前有评分标准的答案,看如何答题,看如何给分。 
7.以前出了大题的地方,今年可能出小题。 
8.修改和增加的内容,通常是重点,特别是重要章节的改动部分。 
9 .没有动力的时候,可以找有经验的人在一起聊聊,会对自己有启发的,不要羡慕通过的人,你努力了也会一样拥有。 
10.最要命的是选择题看起来都对,综合题看上去不会。 
11.单选蒙的秘籍, 两个选项意思相同全部错,绝对相反二选一。 
12.综合题要分清是单选还是多选,不确定的不要选。 
13.一旦报名,就要100%投入和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不然不如把钱留着整几顿呢。 
14.不要用“我报名只不过想学学”来搪塞自己和别人,吃亏的是你自已。 
15.感情处理不好的那一年,成绩通常不好,处理得太好的那一年,成绩也不好。 
16.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考砸一次不算什么,以后还有机会,不要灰心,记住,不是重在参与,而是重在坚持。 
17.一个单位有10个人报试验检测考试,通常只有几个人真正会参加考试,其余都是凑热闹的。 
18.不要相信“我就看过一遍书,做了两套题就考过了”这种话,他可能每天学习到凌晨。 
19.想一年通过的人,通常是熬夜复习的人。 
20.看书一定要仔细,犄角旮旯也别放过,包括图、表与注释!实在看不懂的内容和公式背下来。 
21.微试验分析筛选考试考点和重点为,你一定要反复学,如果不学,就是给你原题,考试遇到你还是不会做。
据《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管理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2)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3)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报考条件中,土建类包括哪些专业:
土建类,是指一切和水、土、文化有关的基础建设的计划、建造和维修。总的来说土建类包括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环境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技节能技术与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景观建筑设计,水务工程,农业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景观学,风景园林,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工程管理。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2)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1)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5年。
(2)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三)、免试条件(人社厅发〔2010〕49号)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1、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1、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三第二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办法,只在2010年举行的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中有效。
 (一)人员准备
物业的承接查验是一项技术难度高、专业性强、对日后的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性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查验前就应根据承接物业的类型、特点,与建设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各自确定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
(二)计划准备
物业管理企业制订承接查验实施方案,能够让承接查验工作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
  
(1)与建设单位确定承接查验的日期、进度安排;
(2)要求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之前提供移交物业详细清单、建筑图纸、相关单项或综合验收证明材料;
(3)派出技术人员到物业现场了解情况,为承接查验做好准备工作。
(三)资料准备
在物业的承接查验中,应做必要的查验记录,在正式开展承接查验工作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制订查验工作流程和记录表格。
(1)工作流程一般有《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流程》、《物业查验的内容及方法》、《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流程》等;
(2)承接查验的常用记录表格有《工作联络登记表》、《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物业工程质量问题统计表》等。
(四)设备、工具准备
在物业承接查验中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检验方法来查验承接物业的质量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前期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使用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科目 考试时间(小时) 考试形式 总分 合格标准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2.5 闭卷,笔试 100 60
物业经营管理 2.5 闭卷,笔试 100 60
物业管理实务 2.5 闭卷,笔试 100 6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3 闭卷,笔试 100 60
科目 考试时间(小时) 考试形式 总分 合格标准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2.5 闭卷,笔试 100 60
物业经营管理 2.5 闭卷,笔试 100 60
物业管理实务 2.5 闭卷,笔试 100 6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3 闭卷,笔试 100 6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是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作者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为了方便广大从业人员参加考试,提高学习、复习效率及考试通过率,编者在总结了全国几十场近万人次的注册物业管理师培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员培训效果反馈,严格参照考试大纲,系统编写了这套考试参考教材。它是参加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学员备考以及老师讲解的重要工具。
这套教材中将每个知识点进行精简归纳,方便记忆,同时将所有知识点按重要性划分为四个级别,即:
A级——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B级——需要熟悉的内容:
C级——需要了解的内容:
大纲不做要求的内容。
希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注意把握重点内容。

第一章 物业管理概述
第一节 物业管理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
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业主大会制度
第二节 管理规约制度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第四节 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第五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第六节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章 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管理制度简介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四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五节 房屋租赁管理
第六节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七节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八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九节 房屋维修养护管理
附录1:物业管理最新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附录2:《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大纲
附录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模拟习题
附录4:《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考试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实务考试大纲
第一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企业类型、特征、设立程序、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熟悉:物业管理企业主要特性、组织结构形式,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了解:物业管理企业主要类型,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的要求和主要影响因素。
第二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本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招投标内容、步骤、要求,以及物业管理方案编写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掌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内容、步骤和要求,物业管理投标文件及方案的编写。
熟悉:物业管理招标的条件和程序,投标的策略和技巧。
了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前期物业服务合伺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掌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区别。
熟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业主公约和临时业主公约的制订与宣传。
了解: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其他物业管理合同。
第四章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要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相关法规和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实践操作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的相关法规,实践运作的主要内容,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两者之间的区别。
熟悉:早期介入的作用,前期管理的特点。
了解:早期介入的必要性,早期介入各阶段的介入方法和介入要点。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前期管理的相关法规
2.物业管理早期介入
(1)早期介入的必要性
(2)早期介入的作用
(3)早期介入的内容
3.物业管理前期管理
(1)物业项目前期管理运作的主要内容
(2)物业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
(3)前期物业管理的沟通协调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查验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要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承接查验相关法规和物业承接查验运作内容及方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法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与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承接查验的区别。
熟悉:物业移交的主要内容,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了解: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物业移交的注意事项
(三)要点说明
1.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法规
2.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
(1)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
(2)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
(3)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方式
(4)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
(1)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的前提条件
(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承接查验的准备工作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内容
4.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1)新建物业的移交
(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3)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的注意事项
第六章物业人住与装修管理
第七章房屋及设备设施管理
第八章物业环境管理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
第十章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紧急事件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章物业管理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四章客户管理
第十五章物业管理应用文书
综合考试大纲
第一章经济学知识与应用
第二章管理学知识与应用
第三章心理学知识与应用
第四章公共关系知识与应用
第五章行政管理学知识与应用
第六章法律知识与应用
第七章统计学知识与应用
第八章保险知识与应用
第九章社会学知识与应用
第十章建筑工程知识与应用
第十一章建筑设备知识与应用
第十二章建筑智能化知识与应用
经营考试大纲
第一章物业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章房地产投资及其区位选择
第三章房地产投资分析技术
第四章收益性物业价值评估
第五章房地产市场与市场分析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七章成本管理
第八章合同与风险管理
第九章财务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章写字楼物业经营管理
第十一章零售商业物业经营管理
第十二章物业经营管理的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