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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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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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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重新定性该转让行为,按照经济实质征税,调整股权转让收入,补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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