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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考点:委托合同
帮考网校2019-02-14 17:12
2019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考点: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念与特征

1、概念: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2)委托合同以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

3)委托合同即可有偿,也可无偿;

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1) 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的基本条件,但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仅有委托合同没有授权行为,不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委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代理权并不随之消灭。

2) 委托合同生效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委托代理生效于委托人单方授权行为。

3) 委托合同比委托代理所涉及的事项范围要广泛。委托代理事项一般限于法律行为;而委托事项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4)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义务

1)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内容处理受托事务

2) 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3) 受托人应报告受托事务处理情况;

4)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移交财产;

5) 赔偿委托人损失。

2.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1) 支付费用

2) 支付报酬

3) 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

4) 赔偿受托人损失

四、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第三人虽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但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合同法》对“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规定了委托人的介人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1)委托人的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第三人的选择权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五、共同受托

1) 共同受托是指委托人将同一事务的处理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

2)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合同的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

(1)法定终止的事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2)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后果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3)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后果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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