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