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审批行为
B、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C、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选项B正确)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选项A正确)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选项C正确)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D错误: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