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其义务
离开原住所地承接监理业务,要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守法”体现在:(1)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4)监理企业在原驻地之外接受业务,应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主动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5)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