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不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流动负债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不得互相持有次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