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活动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